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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常态化 临湘法院又对一名企业负责人判刑
作者:    来源:湖南高院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近日,湖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故意规避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某陶瓷厂负责人梅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该厂判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据悉,梅某是该院今年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以来,被惩处的第15名“老赖”,随着一名名“老赖”落入法网,临湘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已经步入常态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陶瓷厂是一家陶瓷原料、非金属矿加工、购销企业,被告人梅某系该厂负责人。自诉人刘某在该厂上班时不慎滑倒,从高处跌下,造成粉碎性骨折。经法院判决,该陶瓷厂需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但该厂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临湘法院向该厂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令,但其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调查,2018年4月,梅某某(梅某的兄弟)替该陶瓷厂支付了土地租金5.3万元,该厂还出售废铁4.7万元折抵土地租金。且因拒不报告公司财产情况,该陶瓷厂和梅某曾被法院罚款。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陶瓷厂与自诉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临湘市某陶瓷厂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又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公司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且其在有能力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梅某作为该厂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了自诉人刘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梅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去年来临湘法院不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截止目前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29件34人(含4家单位)。立案受理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12件15人(含2家单位)、公诉案件9件10人,现已审结14件15人(含1家单位),拒执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不到16天。统计显示,失信被执行人被列为拒执罪的打击对象后,均不同程度履行了判决义务,案件执毕率高达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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