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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新规:北京外籍人员子女校整改8大亮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责任编辑:李璇

  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点击阅读原文),明确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新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该办法将与2018年2月1号起实行。截至2017年,经教育部备案的北京外籍人员子女校数量达19所,办学层级从幼儿园到高中均有覆盖。

  本次实行办法8大看点:

  看点一:规范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看点二:严禁设立分校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地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看点三:明确招生范围

  第二十二条,本市外籍人员子女校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可适当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看点四:开设中国语言文化课程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内容。学校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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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点五:教委审查教材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按照中国相关规定进口和采购拟使用的教材、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审查。

  看点六: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看点七:建立学校信用档案制度并实施办学评估

  第三十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学校实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学校纳入监督监管范围。

  看点八:明确惩处办法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明确指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校学校出现各项违规行为后的处罚依据及办法,如: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类型,虚假宣传,伪造证书,挪用办学经费等若干行为,将依据具体违规情况对应受到整改、经济赔偿、停办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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