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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代理销售非处方药领刑
作者:段佳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9日    责任编辑:小君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刘蕾 记者 段佳)王某通过网络搜索购入一种非处方药,并将药品销售给负责某社区服务点的袁某甲,袁某乙在该服务点卫生室坐诊时将药品出售给前来求医的病人。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袁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袁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5月份,王某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山东某医药公司生产了一种用于治疗风湿的非处方药“某某风湿痛痹胶囊”后,有意在华容地区代理该药品,在该公司的网络推广页面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之后该公司联系王某,给王某邮寄了20瓶“该药品。王某在未核实该药品相关生产、销售、流通许可手续以及是否存在该医药公司的情况下,将其中16瓶以每瓶10元的价格交给袁某甲负责的某社区服务点。袁某甲明知该药品并非从正规流通渠道购进,王某也无法提供该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同意销售。在袁某甲卫生室坐诊的袁某乙,将该胶囊销售给了前来求医的患者。2015年10月份,王某又从该医药公司购进20瓶该胶囊,并将其中19瓶销售给了袁某甲。袁某乙坐诊过程中,在已知晓药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将该药品销售给了前来求医的患者刘某等人。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为,该社区服务点诊疗使用的“某某风湿痛痹胶囊”按假药论处。案发后,王某、袁某甲、袁某乙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销售假药的事实。王某、袁某甲、袁某乙与刘某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得到了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袁某甲、袁某乙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袁某甲、袁某乙销售假药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王某、袁某甲、袁某乙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袁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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