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湖南高院发布2016年湖南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江湖那些事(yyrbjh)获悉,由岳阳县法院执行的董志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入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日,岳阳县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志标发出了(2015)岳法执字第39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董志标向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人民币27.2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告知其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2月16日,董志标将其承诺用于偿还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务的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款项没有用于履行该债务,并隐匿行踪,规避执行。岳阳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结果
董志标于2016年5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之后,被告人董志标向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了借款17万元。岳阳县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董志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岳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岳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志标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可予以从轻处罚。2017年3月9日岳阳县法院作出(2017)湘062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董志标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董志标在获得28万元的卖房款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岳阳县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促使董志标部分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