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抢救伤者,而是逃离了事故现场,终酿成一死一伤的惨剧,最终张某也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1月14日晚,张某持C4驾驶证驾驶已报废的小车沿华鲇路行驶至马鞍派出所附近路段时,与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任某)相撞,造成郭某受伤,任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将肇事车辆停放在某小学院内,并将车牌卸下。次日凌晨逃往株洲。
法官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以及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积极对伤者进行抢救。(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