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黎牧)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届时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享受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有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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