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刘三妹)记者从湘阴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因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审判决司机柳某赔偿伤者邵某5620元、保险公司赔偿伤者邵某87455元。
2016月10月11日,柳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为了超越前方车辆,与对向行驶的邵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邵某受伤后住院61天,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柳某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且在不具备超车的情形下超车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内予以承担,剩余部分由柳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