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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赤脚”医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作者:    来源:平江法院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安镜蓉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2017年年初,平江县童市镇翠阳村村民张某因身体不适,于是叫来同村郎中徐某给自己看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徐某被警方控制。近日,徐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徐某是一名“赤脚”医生,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凭借自己所学的一些医学知识,长期在自己所在的村里给村民看病。今年2月20日,村民张某感觉身体不适,其母亲便打电话给徐某要求他到家中给张某看病,徐某于2月20日、21日对张某进行了输液治疗,治疗过程中应被害人家属要求,打电话从平江县医药总公司购买了两瓶人血白蛋白。2月22日13时许,在未进行常规的病史询问和基本体查的情况下,徐某给张某使用了人血白蛋白、氯化钠以静脉注射的方式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张某出现休克现象,徐某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后张某经本县童市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卫生院的抢救过程中,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平江县公安局童市派出所接到报警赶到童市镇卫生院后,即将徐某口头传唤到警车上并带到平江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徐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程参与度为轻微原因力。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平江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对徐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事发后随同被害人家属一起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一直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对徐某予以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故此,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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