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胡某龙,男,40岁,平江县梅仙镇雁影村村民,于2006年12月4日和2008年9月19日与其前妻符合政策生育2个女孩。但胡某龙2013年2月28日与其现任妻子肖某辉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按照政策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1000元,2015年2月14日与肖某辉违法生育第四个孩子,按照政策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6750元。自胡某龙违法生育三胎和四胎以来,镇、村干部多次上户做工作,但其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2016年4月3日,平江县卫计局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胡某龙夫妇,申请强制执行,但胡某龙夫妇一直在外潜逃,躲避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此期间购买了一辆宝骏牌越野车,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公民失信黑名单系统。2018年5月23日,县人民法院将胡某龙抓捕归案,予以司法拘留,并暂扣其名下车辆,勒令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胡某龙夫妇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生育三胎和四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极其恶劣,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已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等待进一步处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知法守法公民。
政策解读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版)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