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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案件
作者: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6日    责任编辑:许铭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段佳 通讯员刘芳 付梦吟)近日,岳阳宣判两起非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孙某、谢某非法捕鱼被处以罚金。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岳阳县东洞庭湖水域禁渔期。2018年3月23日19时,被告人孙某、谢某驾驶渔船到岳阳县东洞庭湖某水域,采取打对网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当天20时许,被告人孙某、谢某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并查获捕鱼获物四百斤。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谢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在岳阳县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孙某、谢某二人均被依法判处罚金四千元。

2018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颜某在禁渔期内,到岳阳县东洞庭湖擂鼓台水域岸边,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鲤鱼、刁子鱼、桂花鱼等水产品合计3斤。13时许,蔡某、颜某在返回的途中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的侦查人员与岳阳县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颜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若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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