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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2017公益圈最大的突破在法律制度上
作者:权敬    来源:慈善公益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责任编辑:汤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7年,《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年共和国民法总则》《志愿服务条例》相继出台实施,推进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为推动公益慈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多位专家表示,过去一年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一年,其中,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尤为显著。

    《境外法》:

    配套法律完善且机制创新

    从时间轴上说,《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法》)是2017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法律,距离现在已经实施一周年。这一年中,发生了什么呢?《慈善公益报》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方法,要求税务部门合作并提供相应便利;2017年5月,公安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等业务应出具的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行的相应审查及其他具体事项;2017年8月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许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为登记或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具体要求的同时,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外籍首席代表、代表或工作人员进行表彰等促进措施。可以说,这一年,公安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实施细则和配套工作机制为《境外法》有效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外,《境外法》还有很多机制上的创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告诉《慈善公益报》记者,“比如国内的社会组织采取的是分级登记、分级监管的机制,而境外非政府组织则不是,采取统一平台、统筹管理的机制,由公安部级统筹、省级登记、市县级共同监管+协调小组的多部门参与的模式;比如境外非政府组织可在一省登记,然后跨省开展活动或者全国活动; 比如公安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的名录做了适度的开放性,是不断更新的,包括有一些很重要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一版当中是没有的,但是执行中由于业务主管单位的意愿和境外组织的需求很快被添入了主管目录,所以目录保留着开放性,这也是机制上面在实践中的创新。”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无法可依的局面得以扭转,中国政府也通过人员和财务两方面的信息控制,实现了对境外组织的有效管理,改变了过去无序和放任的局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告诉《慈善公益报》记者。

    民法总则:

    通篇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通过,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编纂是中国法制建设领域的大事件,也是社会组织领域的大事件。”刘培峰表示,回首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建设是民族国家的两翼,公权建构与私权保护一体两面。

    刘培峰认为,民法典对于社会的组织化,私权的保护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若在公权保护缺位的情况下,通过私权建构,可能是一条重要的人权保护之路。就社会组织而言,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制度,对于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及内部治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社会组织来讲,总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非法人社团与社会组织直接相关,为下一步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基础。”他表示,尤其是对宗教场所的规定,打开了过去宗教场所无法可依的局面。宗教是慈善重要的渊源,宗教慈善是现代慈善重要的组织形式。宗教提供的场域对于分化的现代社会的阶层交流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弥补阶层分化所带来的社会隔膜和社会对立。民法总则宗教场所的规定,对于宗教管理的法治化,宗教慈善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民法总则通篇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可以说一个人从‘来到摇篮’之前到‘进入坟墓’之后,都受到了应有的关注”。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王轶看来,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人们更加关注国家对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民法总则围绕民事权利保护,相关规定展现了我国立法的人文关怀,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志愿服务条例》:

    助力实现“人人慈善”的大目标

    “2017年颁布的法律里面最大突破的,我认为是《志愿服务条例》,它的突破在于其业务主管机关由过去的共青团转到了民政部门。”刘培峰说。

    《志愿服务条例》于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而制定。“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国家层面志愿服务立法的空白,更为重要的是该法使志愿服务由社会动员回归到慈善领域,彰显了志愿活动的本质特征。自愿活动的管理机关也归到民政部门,与慈善的其他领域可以很好地结合。”刘培峰认为,条例的最大特点是回归了志愿服务的慈善本质,慈善有两个基本的表现形式:其一是物质的奉献,其二是服务的奉献。在目前市场化喧嚣尘上,慈善组织都把目光盯向所谓的高净值人群,把精力放到公益创投,慈善很容易会变成“专属富人的慈善”,从而由慈善发展的不平衡可能会带来社会的不平衡。组建社会价值联盟的大背景下,志愿服务让普通人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途径和方向,也可以助力于实现“人人慈善”的大目标。

    “中国法律不仅是一个立法过程,他可能还是一个执行过程,通过执行过程的推动来改变法律原有的状况,我认为是一个非常值得努力和期待的方向。”刘培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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