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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一定规则
作者:    来源:慈善公益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责任编辑:汤嘉

    “基金会为了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拟向理事单位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应如何操作才能合法有效?”自2016年《慈善法》出台以来,各类慈善组织对于如何依法行善、规范治善愈发重视,本报就此类问题,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进行了采访。张凌霄从法律上对慈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梳理。

    慈善组织的财产具有公共属性,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财产可以享受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因此,为维护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信力,法律对慈善组织通过关联关系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慈善组织进行其他不当的关联关系利益输送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慈善法》并不禁止正当的关联交易

    据张凌霄介绍,慈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慈善组织与关联人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交往。根据《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见,《慈善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只是禁止不当的关联交易。从某种程度上讲,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慈善组织正当的关联交易对慈善财产安全保障和交易行为的效率是有促进作用的。

    《慈善法》对关联交易主体的限定

    慈善组织关联方的范围包括: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上述主体都是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或管理者,正是因为主体上存在关联,在利益面前,上述人员和慈善组织之间发生的交易如买卖、租赁、贷款、担保、承揽、投资等关系中,就可能存在着利用其影响力或控制力,进行利益输送。与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完全独立的交易主体之间达成的相同类型的交易相比,关联交易往往容易违背公平交易原则,在交易价格上或其他成交条件上,存在不公平之处,从而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进行关联交易需遵循规则

    张凌霄认为,由于关联交易存在较高利益输送的风险,因此慈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首先,慈善组织关联交易应遵循“决策回避制度”。《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这是慈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法律规定了关联人在慈善组织决策时的回避制度,即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必须进行回避。

    其次,慈善组织关联交易应遵循“信息公开制度”。《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了保证慈善组织关联交易的透明性,法律规定了慈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社会公众来监督相关交易是否符合慈善组织、受益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社会公众发现慈善组织关联交易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制度保证了慈善组织关联交易的透明,让关联交易在阳光下进行,防止存在利益输送等侵犯慈善组织利益情况的发生。

    违法关联交易应承担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违法进行关联交易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第十四条关联交易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违反交联交易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按照民法规定,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凌霄认为,《慈善法》对于正当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决策回避“和”信息公开制度“进行规范,避免关联人影响慈善组织的决策而使自身获利,保证慈善组织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做到公开透明,以维护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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