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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对慈善组织是约束更是机遇
作者: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责任编辑:汤嘉

        公开才有公信

  从9月1日起,根据民政部出台实施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慈善组织的诸多信息将必须向社会公开,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事业”。

  “公开才有公信,此次《办法》的出台,最大亮点是对于慈善组织信息‘为何公开’‘谁来公开’‘怎么公开’‘公开什么’均做出了规定。”针对此次出台实施的《办法》,诸多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均向记者表示,此次《办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中,专门设有“信息公开”一章,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渠道、时限作了规定。

  记者查阅发现,此次出台的《办法》共26条,以慈善法为依据,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渠道、时限、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对此,民政部方面表示,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基本要求。慈善财产一旦捐出就成为社会公共财产,慈善捐赠、慈善活动又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各种优惠便利,必须依靠公开透明来接受全社会监督。慈善组织是接受慈善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

  鉴于此,《办法》将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与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形成合力,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组织7类信息应该公开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根据《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于信息公开的方法和渠道,《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为了落实慈善法要求,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于2017年9月1日初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全国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

  以“慈善中国”为基础,《办法》明确,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更应当在慈善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

  公募组织“公务”经费须公开

  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特点出发,本《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

  从重要性角度来说,抓住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三个重大环节,必须要向社会公开。从关联性角度来说,抓住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通通纳入公开范畴。

  “对关联交易采取全面公开,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关专家分析说。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

  为此,《办法》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

  一是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二是要求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3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这是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领域以往从没有过的要求。”一位慈善组织资深从业人士告诉记者。

  阳光透明

  是慈善组织的天然养分

  此次出台实施的《办法》,在信息公开诸多方面都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与要求。但许多专家学者也认为,这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是约束更是机遇。

  “实践证明,我国公众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慈善组织的信心。《办法》的出台,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高慈善组织透明度,对于加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对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助理黄真平告诉记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慈善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凌霄则从三个方面提出,《办法》的实施,将使慈善组织进一步实现阳光、透明化管理,有效地保障慈善事业的生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首先是信息公开将为慈善组织获取更多社会支持和捐赠资源。满足公众尤其是捐赠人日益高涨的知情权,既可以形成对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的有效监督,提升公信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与捐赠人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引发二次捐赠甚至多次捐赠。

  其次,信息公开或将成为抵制流言、谣言的重要手段。网络时代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要求也会更加严苛。如果没有阳光透明的信息公开,从疑惑、到质疑、再到愤怒,公众的流言、谣言将对慈善组织造成致命的打击。

  此外,信息公开将为慈善组织扩大影响力提供更大的空间。通过信息公开,让更多的公众进一步了解慈善组织,对扩大慈善组织的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都有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那么阳光透明,则是慈善组织最好的天然养分。”张凌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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