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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作者:    来源:慈善公益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责任编辑:汤嘉

       慈善组织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是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慈善法》虽然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但是缺乏相关的具体规范。《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日前发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计二十条,对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的基本原则,投资范围、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此外,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也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暂行办法》还按照财产来源进行规范。规定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方面,《暂行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同时,《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等八类投资活动。

      此外,《暂行办法》还突出强调了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的制度建设和责任担当。《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暂行办法》特别强调,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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