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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筹”筹集的资金为社会捐赠 不应在医疗损失中核减
作者: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6日    责任编辑:汤嘉

审理: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决:法院认为该笔社会捐赠资金应当属于社会爱心人士向原告李松的捐赠,不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

“轻松筹”等成了一种大众筹款捐助方式,这种捐助是对受助人的无偿资助,是一种爱心的体现。近年来,这种筹款方式越来越普遍,解决了一些急需救治人员的困难。这种途径募集的资金,能不能用在其他方面?

原告李松为未成年人,在王湘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内玩耍。店内已经整理堆积好的废纸堆突然倒塌,将正在一旁的李松压倒在废纸箱下,造成李松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松被送入医院做检查,从2017年7月7日至7月30日住院接受治疗,其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李松伤情为十级伤残,如若按一人护理90天,营养期90天计算,后段医药费为5000元。

事故发生后,李松在微信朋友圈发起了“轻松筹”,王湘积极协助转发,共筹集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2017年12月5日,李松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湘赔偿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伤害的损失。

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湘提供手机截图4张,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其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积极协助李松进行“轻松筹”,筹集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的事实。由此,他认为该笔众筹资金为救助款项,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李松则认为该笔众筹资金为社会人士对自己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

法院认为,该笔资金是众多社会爱心人士看到李松受伤后对其的爱心帮扶,其中包含着每一位社会爱心人士对李松的支持行为,这种支持行为属于对受助人李松的主动赠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轻松筹”的捐赠行为是资助者把财产无偿给予求助者,求助者接受该财产,双方因而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为该笔社会捐赠资金应当属于社会爱心人士向李松的捐赠,不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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