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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立法保护城市山体水体
作者: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周小平 通讯员 李磊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岳阳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是继2015年底岳阳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制定出台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之后,岳阳诞生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将进一步助力岳阳“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

精准选题 为生态文明建设护航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拥有十分丰富的自然山水资源,形成了独特的城市山水格局。然而,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山水资源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一些山体被蚕食,一些沟港湖汊被大面积填埋,“乡愁”只是停留在市民的记忆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生态文明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保护山水资源引起了广大市民的深度关切。

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就560亩湖被填事件启动专题询问监督,并作出了《关于加强城区水域保护的决议》。在2017年初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君山代表团谢胜等8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保护岳阳中心城区山体水体的建议》,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

“用法律为岳阳的山水保护保驾,为生态文明建设护航。”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忠雄对建立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长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在广泛征集意见和调研论证基础上,经市委同意,《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

合力解题 以问题导向主导立法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坚持以“问题主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是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的基本遵循。从2月14日召开第一次工作部署会,到11月30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合法性审查,在近10个月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先后组织开展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30余次,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基层干部以及150多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共征集立法意见和建议1000多条,9月13日,在中共岳阳市委第七届第26次常委会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的主要情况作了专题汇报,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对条例草案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进行了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立法过程既是集思广益、汇集民智的过程,也是聚焦难点、合力解题的过程。市人大法制委与环资委根据已经建立起来的“全程参与、分段领跑”协同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科学布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针对条例草案逐条逐句逐字研究讨论,经数十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文本。

精细点题 为山体水体定制保护法则

条例共五章、二十八条、3829字,以效果实现为依归,重点要解决“谁来保护”、“保护谁”和“怎么保护”的问题,为守护岳阳特有的山体水体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正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向伟雄所说,这部法规既要体现岳阳特色,让条例更切合岳阳实际,更要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明晰了山体水体保护责任。山体水体保护部门责任不明晰是山体水体保护的难点之一。条例从顶层设计着手,进一步明晰山体水体保护责任。比如,市人民政府要“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和督查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建立山体水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方面工作。同时,还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的保护职责。

条例强调分级分类保护。为强化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条例规定要根据山水格局特征、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山体水体承担的功能,将保护级别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同时,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破坏行为,分别设置了一级、二级保护山体和一级、二级保护水体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有条件行为,并对修复机制、执法巡查、联合执法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的制度设计。

条例注重增强保护措施刚性。条例对此进行了两方面制度设计,一是明确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编制的规范和程序,规划编制时,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要求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并明确了保护规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备案的相关程序;二是强化保护规划的效力,经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山体水体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对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两种情形,也作了严格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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