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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帮“消灾” 趁机掉包盗钱财
作者:段佳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刘高妮)冒充“大师”以做法事帮忙消灾为由,趁机“偷梁换柱”盗窃他人钱财,最终锒铛入狱。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谭某、王某,2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12月,蔡某、谭某、王某、邓某(在逃)、王亮某(在逃)五人经预谋和分工,先后在湖北省崇阳县、平江县城关镇、浏阳市内利用迷信手段实施盗窃。通过帮对方“做法事”,让被害人将财物装进一个红包内,然后趁机进行调包,盗取被害人财物的方式作案三起。作案过程中,蔡某、谭某、王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与之搭讪,王某还负责望风,邓某负责冒充“大师”并趁机调包,王亮某负责开车接应。三次作案共盗得现金29800元,金项链2条,金戒指2枚,金耳环1个。

案发后,王某的家属主动退还赃款共计35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谭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蔡某、谭某三次参与作案,其犯罪数额为29800元,王某犯罪数额为23000元。本案属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促成公安机关并案破案,属坦白;蔡某、谭某在庭审时当庭认罪,亦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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