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这些法律知识你知多少


市中院院长彭世理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纠纷案件。

市中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走进泰和大市场。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到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

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为绿色未来而创新”。知识产权这个“国际范”的名词,其实距离我们并不遥远,与我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近年,伴随创新创业的推进,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与重视不断提高,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也逐年增长。

在今年“4·26”来临之际,记者走访了市中院相关庭室,邀请相关负责人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答记者问。

1、当前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怎样?

答:2017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916件。其中,刑事犯罪案件25件,民商事类案件891件。民商事类知识产权纠纷呈现逐年攀升,近三年新收案件数分别为127件、244件、493件,其中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共57件。

2、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怎样的方针?

在涉知识产权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始终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认真落实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方针,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严重侵权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严格适用缓、免刑,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同时,注重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途径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证明标准,强化事实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防止刑事司法手段的过度介入,合理控制打击面,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在审理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这方面,有哪些警示教育意义?

答:从近三年全市法院审理的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来看,罪名主要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5件)、假冒注册商标罪(5件)以及侵犯著作权罪(5件)。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为例,被告人往往具备主观故意,也就是“知假卖假”;同时,涉案金额较大,销售1种“山寨货”获利达3万或者销售2种以上的“山寨货”获利达到2万元。被告人同时具备这两种情况,就将面临刑事惩戒。未同时达到者,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将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

4、在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中,主要集中在哪类纠纷,表现又有哪些?

答:主要集中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审判实务中,绝大部分这类案件的被告是销售者,他们往往自认并非生产厂家,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从法律上说,销售与生产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具有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理应各负其责。侵权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销售者的独立责任与生产者或其他环节侵权人的责任是并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选择认为合适的对象进行诉讼。

一般来说,销售者仅对其销售的范围和数量承担民事责任或仅在其经营范围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生产者则应对其生产的数量和全部销售范围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没有免除责任条款。两者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

5、司法实务中,涉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存在哪些突出特点?

答:我们发现绝大部分被告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缺乏、合同意识较差,导致案件审理存在送达困难、被告怠于举证等问题。比如,被告为乡镇村级的个体工商户的,难以找到经营地点;即使找到了经营场所,因被告法律意识淡漠,常会拒绝签收传票等诉讼文书,甚至对开庭审理置若罔闻,导致己方放弃了举证质证权利;即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证据意识不足,难以提供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甚至在案件宣判后,侵权人既不上诉,又怠于履行,进一步加重了己方的责任。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呼吁知识产权案件的被告能积极应诉、积极举证。

6、广大经营者如何在经营活动中避免类似法律风险?

答:销售者可援引“合法来源”进行抗辩。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善意销售者提供了一定的免责事由,通过举证证明所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免除赔偿责任。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并不能改变销售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性质。

“合法来源”的证明包括,进货票据上有直接提供者的签字或盖章,品名清楚明确,能与被诉侵权商品的条形码、货号相对应;同时还要提供经查实的进货店铺的营业执照副本、进货店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提供者出庭作证认可其提供了被诉侵权商品,也可认定有合法来源。

在此,提醒广大的商户与经营者,要注意规范经营,提高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要从正规合法的购货渠道进货,警惕“三无产品”;要完善进货流程,审核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销售资质,在进货票据上应体现供货方的详细信息,确保品名、条形码等与货品相对应,并妥善保管,做到有据可查;要做到诚信经营,不知假卖假。

7、法院主要参考哪些因素来裁定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

答:法院在裁判时,一般将依次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等三因素来合理确定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以上参考因素都难以确定,法院可综合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0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近年来,涉及食品、药品、日化用品等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假冒伪劣商品纠纷层出不穷,绝大部分案件因举证不能,往往要求法院按法定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在裁量时,会充分考虑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主观过错、地理位置、被诉侵权商品的种类、售价和营利空间等情节,充分运用民事赔偿手段,旗帜鲜明地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司法权益,又要注重司法引导,着重引导权利人打击侵权源头。而对于关乎民生、关乎人身安全类的商品,在考虑赔偿金额时,适量加重赔偿力度。

8、法院如何看待原告伪装消费者购买商品并进行公证取证的现象?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作为权利人,通过公证的方式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以便用于证明被告侵犯了己方知识产权,这是权利人固定被告侵权证据的主要方法之一。公证取证时不当场告知被告其销售的产品是否系侵权产品,不属于公证取证必须要履行的告知义务。

此外,鉴于公证文书较高的证明力,对公证保全的证据,在裁判时,法庭将从严审查公证程序的合法性、过程的规范性、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权利人没有正确进行公证取证,公证过程有严重瑕疵、未遵循法定程序,将会影响公证书的证明力,甚至有可能不被法庭采纳。

9、如何看待权利人集中维权、批量维权?

答:从近年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来看,集中维权的情形日益明显,涉案商标的数量也明显增加。权利人通常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分别进行诉讼维权,就某个商标的维权,往往在一地法院就起诉上十甚至上百个侵权人,在起诉时均能提供较为完备的证据材料,并在诉讼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对此,侵权人往往也抱团取暖,甚至认为权利人是为获取较高赔偿款而恶意维权。应明确的是,权利人集中维权、批量维权并不属于“职业打假”,权利人并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利人是因自身知识产权权利被侵犯而提起的诉讼。在审判实务中,法院注重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的同时,也着重引导权利人打击侵权源头。对基层销售者而言,对其处以较低的赔偿,更主要是对其侵权行为起到教育、评价与引导的作用。

10、侵权人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并进行处罚,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答:行政处罚是针对侵权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对权利方的赔偿。对于赔偿,权利方可以直接诉讼,也可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赔偿结果产生争议的也可诉讼。故侵权人在被工商部门处罚后,还可能被权利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11、近年来,全市法院开展过哪些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成效怎样?

答: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市法院都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如通过网络直播典型案件庭审,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开办法官沙龙,举办法院开放日,送法进校园进市场,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以及“万人签名”、制作发放知识产权主题书签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近年,加大法制宣传的成效已初步显现。2015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侵权人)地到庭率仅为8%,2019年提高到了91%;同时,也从原来的被告不到庭、不举证,转变为积极应诉、积极举证、积极参与协调。2019年,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撤率达到78%,在审理“大白兔”“洁丽雅”“大嘴猴”“长城葡萄酒”“迅达燃气灶”等驰名商标案件中,侵权人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来源,对权利人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均获得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