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如何推进?解读来了!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三农”工作、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为解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日前,记者专访了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志诚,以下是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厘清宅基地行业监管职责。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农业农村部门列为宅基地管理与改革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主要承担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规划许可和登记颁证等工作,具体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和规划许可、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及年度计划、依法办理村民住宅建设使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等四个方面的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设计、施工等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和施工标准、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农村工匠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工作;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新增宅基地执法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监管执法职能进行了适当调整,农业农村部门列为宅基地执法责任主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实施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按照现行政策法规,要求赋予乡镇审批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要求依法合理赋予乡镇相应审批权限,建立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乡镇建立集规划、审批、监管等职能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法定程序,从严把控好审批环节。把握审批原则。宅基地审批中,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用地等原则。优化工作流程。乡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流程,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住宅用地审批通过的,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发放到建房农户手上。

明确宅基地管理基本要求。针对当前宅基地管理实际,要求做到“三个三”。即“三个不得”: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三个严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三到场”: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定桩放线到场;房屋建成后竣工验收到场。

推进宅基地相关改革。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