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邓勇政务开除处分的决定的 公 告


鉴于邓勇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毫无法纪意识,与用人单位聘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长期旷工,实施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邓勇触犯刑法,犯抢劫罪,被审判机关依法于2006年7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岳阳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7日对邓勇作出了给予政务开除处分的决定(岳县监决字[2019]第47号)。现特此公告。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公告之日起一月内向县监委申请复审,如无异议,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据相关政策办理开除手续。联系电话:0730-7624949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