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被拖欠工资 起诉影楼追索劳动报酬


本报讯(蔡 艳)摄影师被拖欠工资,起诉影楼追索劳动报酬。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07年3月1日起,原告蒋某某在被告某摄影店工作,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华,该摄影店自2018年开始拖欠蒋某某工资共计20037元,其间,张某华经常以工资周转困难为由,拖延发放工资。2019年9月,该摄影店更改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并对该影楼进行更名。为了追索劳动报酬,蒋某某将该影楼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蒋某某与某摄影店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蒋某某在某摄影店工作期间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某摄影店拖欠蒋某某工资20037元,有摄影店负责人张某华签字欠条确认,张某华应当承担支付工资责任。虽某摄影店进行了更名和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原权利和义务应由更名后的摄影店承继,在起诉之后,更名后的摄影店已向蒋某某支付7614.06元应予抵扣,还需支付蒋某某工资12422.94元,故该院判决某摄影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12422.94元;张某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