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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如何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刘姿言    来源:岳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5日    责任编辑:李玮哲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见习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赵红日 姜 洋)单位职工或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如何把握工伤认定时间、申请劳动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昨日,市工商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就参保后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做了解读。

  关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对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做出了规定,第15条对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这两项是职工确定自己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把握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以及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关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关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在工伤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 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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