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康军飞 陈中伟 记者 段佳)4月26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夺案,3名被告人结伙抢夺黄金项链12次,被分别判处4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李某、付某、李某润3人都是岳阳县人,李某与李某润在狱中相识,后李某又介绍付某与李某润认识。2011年,李某和付某商量飞车抢夺行人,他们认为抢包不划算,遂决定专抢行人脖子上的金项链。 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3人经商量策划后,先后在湘阴县、汨罗市等地实施飞车抢夺作案共12起。其中,李某单独或参与作案10次,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6371元;付某参与作案9次,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264元;李某润参与作案4次,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773元。3人被抓获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说法: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多次飞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