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昨日,记者从华容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由江某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107000余元。
2016年12月4日,王某用于快递货运的货车因脚踏板松动,遂将该车送至到江某开办的维修店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因江某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焊渣飞溅进入驾驶室引燃坐垫等可燃物蔓延成火灾,将王某所维修车辆基本烧毁。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在接受车辆的维修业务后,对修理车辆有看管和在维修过程中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据消防的事故调查认定,该火灾的造成均系江某未尽安全保护职责造成,江某应全部赔偿王某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