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网> 记者调查

生子后又嫁他人 法官智调抚养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责任编辑:李玮哲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胥扬 巢烨 舒畅)近日,汨罗法院白水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赵某与女子刘某相识恋爱后,生育一小孩,由于刘某当时才18岁,无法登记结婚,两人便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来,刘某发现与赵某性格不合,便在自己达到法定年龄后与他人登记结婚,而两人所生小孩一直由赵某抚养教育。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跟刘某阐明,作为母亲应尽到抚养义务,且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更应比一般父母多承担一份责任;另一方面向赵某委婉规劝,刘某是小孩的母亲,适当让一步,双方不至于撕破脸,对小孩以后的成长也有利。

  经过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小孩由赵某抚养教育,刘某承担每月800元的抚养教育费用至小孩成年并享有探视权。

  说法: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归谁抚养?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调解或者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法官提醒: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男女双方应该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