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龙 强)昨日,记者从汨罗市法院获悉,该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许某在汨罗市某砖厂打工。同年8月在砖厂宿舍区,工友王某说许某和他合伙做饭时欠他800元伙食费,要求包工头从许某的工钱中扣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许某看到王某的摩托车停放在包工头家,便将摩托车中的汽油放出并点燃。大火迅速蔓延,幸好被工友们及时扑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为泄私愤在集体宿舍区的过道上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当事人切记三思而后行,勿让怒火堙没理智,惹上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