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表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杨红)无证驾驶车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5月8日晚,祝某无证驾驶小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岳阳县亚泰陶瓷厂门路段时,未注意避让行人,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撞倒,造成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祝某驾车逃逸。5月10日,公安民警就该交通事故清查到祝某的车辆时,在电话中祝某承认自己肇事行为,并带民警到停车位置,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未注意避让行人,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