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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人并非全免刑责 华容一精神病患者4次纵火被判5年
作者: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审理: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决:被告严亮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在心智方面和正常人有区别。日常中,他们总会作出一些异于常人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后会不会被判刑?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7年10月24日晚上12时左右,严亮骑自行车途经华容县某镇时,见某纸扎店门未关,便下车进店找水喝。严亮见到店内存放的大量花圈及其他纸扎品后,竟用打火机将花圈点燃,待火烧大后离开了现场。随后,严亮又先后在该镇某超市门口及某快递公司门前将停放的三轮电动车点燃,最后又将一台停放在居民楼下的小轿车烧毁。严亮连续4次纵火,除第3次有人及时发现后扑灭,损失较小,其余3次纵火都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亮被传唤到案后,因其行为异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司法鉴定:严亮系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严亮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严亮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放火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它是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刑法上量刑较重。因此,对严亮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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