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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两男子醉驾相撞双双获刑
作者:    来源:岳阳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汤嘉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酒驾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从交通法规,还是社会安全,与人与己与社会都毫无益处,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公安机关大力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对于酒驾一般的处罚有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但是自2011年5月1日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可被判刑。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

2017年7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湘FXXXXX的小型轿车沿平江县东兴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兴大道车站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江某某、凌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两被告人的血液中乙醇定性均为阳性,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含量为116.306mg/100ml,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含量为111.14mg/100ml。

2018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粤SXXXXX号小车经G106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三阳线长冲鸿源加油站路段时,被平江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随即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16.306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018年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车,酌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拘役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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