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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借钱 汨罗一男子缓刑期再行骗受罚
作者:段佳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2日    责任编辑:汤嘉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黄琳)汨罗男子杨某曾因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但其不思悔改,判缓刑之后不久,又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钱财。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撤销此前的缓刑决定,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利息便产生冒用同村陈某的名义向马某借款的想法。后杨某向马某谎称陈某打牌输了钱,急需2万元周转,要马某借2万元给陈某。马某称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认识陈某。杨某便称自己和马某每人借1万元给陈某,之后还带马某去看了陈某家的房子。5月14日晚,杨某为了要马某转钱给他,便假冒陈某的名义写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杨某、马某人民币现金2万元整”的借条,并通过微信视频将借条发给马某看。之后,马某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给被告人杨某,另外1000元作为利息直接扣除。杨某收到该款后用于归还自己的高利贷利息。

案发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父也将上述款项归还给了被害人马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亲属主动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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