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程子民)今日,记者岳阳楼区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的女朋友张某(另案处理)在某酒店门前,因琐事伙同他人殴打他人,派出所接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处置。处置时,出警人员表明了身份并要求纠纷双方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遭到张某拒绝。随后,刘某和李某等人辱骂民警并阻拦执法,伙同张某等对民警谭某多次推拉并将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将辅警方某推到在地,造成现场混乱致使张某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伙同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官提醒: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