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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今日起实施过渡期政策
作者:刘革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1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革 通讯员 黎牧)为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业务,尽早享受税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昨天向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发出公开信,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事项进行了简要告知。

公开信说,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让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改革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使税制改革更好更快地贴民心、顺民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今年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财务人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的新基本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确保让员工们及时享受到改革红利。 如果想详细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欢迎纳税人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此外,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网址: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网址:网址:www.hntax.gov.cn),或拨),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税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据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综合所得税率表将做如下调整: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维持不变。这样处理,一是7级税率可以较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二是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解决此前纳税人收入小幅增加适用税率急剧攀升的问题。

经营所得税率表将做如下调整: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将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 并按照新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例: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员工工资,其中: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该负责人提醒纳税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将这样计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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