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毛可 记者 段佳)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按规定缴纳通行费本是每位驾驶人的义务,但却有人利用套牌、换卡等违法手段,以此来偷逃高速通行费。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分别驾驶各自的半挂牵引大型货车运输货物,往返于岳阳、郴州两地。为偷逃车辆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刘某丁购得3个湘L号牌的车牌,刘某丙购得一个湘L假车牌,由4人交叉持有,随车携带,用于相互配合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2016年1月至7月期间,4人相互配合或与他人配合,悬挂对方假车牌,驾驶各自的货车在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领取高速通行卡后,分别从岳阳市和郴州市驶入京港澳高速公路,对向行驶,途中通过电话联系,在约定地点互换高速通行卡、换回车辆原有真实车牌,而后在离目的地较近的出口下高速,使用从对方手里换得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缴纳远低于实际行驶里程的高速公路通行费。4人共作案44次,共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3万多元。
法院说法: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4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4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补缴所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刘某丙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判处刘某丁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