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记者 漆杰 通讯员 赵红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其所在单位不是很积极去施救,为职工认定工伤给予相应待遇,相反,还想规避劳动关系,并以种种借口逃避、不协助受伤人员认定工伤。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8条规定,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须签订劳动合同,一旦遭遇工伤时就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但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市工伤处工作人员提醒,如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做工伤认定时就会失去政策支持,职工应当搜集以下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争取政策支持享受工伤待遇。
一是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
二是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三是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是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五是载有职工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如含有职工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
六是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如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签收快递。
对于以上六项, 如无法搜集到原件,可以采取复印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备用。
七是同事的证言。
八是录音、录像、照片,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职工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拍照和录像。
九是网络信息,如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职工与相关人员的QQ或微信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
十是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