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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商业楼楼梯伸缩缝处坠落致残 实际管理人被判担责
作者:毛 可    来源:岳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7日    责任编辑:汤嘉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毛 可)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损失109728.39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17年2月19日,原告与朋友到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所管理某商业楼的KTV唱歌,原告在接听电话来回走动时,从二楼由东北侧的伸缩缝掉至负一楼的停车场摔伤,后经施救送至医院治疗,原告伤情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另查明,商业楼的所有人为被告某置业公司,被告管理的商务楼经竣工验收。原告受伤处伸缩缝盖板已破损,三楼至二楼消防门未张贴警示标志,消防卷帘未关闭。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被告某物业岳阳分公司作为商业楼的管理人,通常情况下应对正常进入商业楼的人员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对商业楼管理过程中,对该二楼东北侧伸缩缝盖板损坏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在维护、管理中均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原告从伸缩缝处坠落受伤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随时注意身边安全状况,避免危及自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但原告陈某在接听电话时未能发现二楼伸缩缝的破损,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注意,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认定被告某某物业岳阳分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为50%。被告某置业公司虽为该商业楼所有人,而实际管理人为被告某物业岳阳分公司,且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系被告某物业岳阳分公司的维护、管理过错造成的。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某置业公司在原告遭受损害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物业岳阳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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