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本报讯(记者 侯 勇)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王玉林、刘涛三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以王玉林、刘涛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自2014年至2017年,该犯罪组织非法控制长江湖北省监利县杨林山水域和洪湖市螺山水域,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林、刘涛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王玉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涛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郑庆新、刘庆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至5万元不等。另外,对该犯罪组织违法所得5400余万元予以追缴,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