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提车后不付租金 法院支持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本报讯(马小梅)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华某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34954.8元、违约金9784元。

2018年3月23日,A公司、华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由A公司基于华某的自主选定购买一款汽车并出租给华某。合同对车价、租赁期限、首付款额、月付款额及付款日期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十条对“违约责任”明确约定:承租人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收回标的车辆,并向承租人收取标的车辆厂商指导价8%的违约金,已收款项不退,其他按第七条执行:……(9)如承租人累计逾期两次或单次逾期连续超过7日,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合同签订之日,华某按照约定支付首期款。2018年3月29日,A公司如约向华某交付车辆,华某于交付车辆当日向A公司支付第一期首付款。之后,华某仅支付了2期租金,其余租金一直未支付。后因华某无法联系,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华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A公司依约向华某提供了租赁物,华某仅支付了2期租金,且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约定的月租金,华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有权要求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即134954.8元。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第十条第10.3条第(9)项的约定,至A公司起诉时,华某逾期未付租金次数已达20余次,已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要求华某按车辆指导价即122300元的8%支付违约金9784元的请求于法有理。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