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有工伤保险报销 不能减轻肇事司机自身责任


本报讯(涂紫薇)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戴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撞伤环卫工人罗某,致罗某十级伤残,给罗某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53099.26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戴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后,双方就受伤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赔偿其损失。庭审中,戴某提出,罗某所在单位已为罗某投保工伤保险,其受伤后可依法予以工伤报销,故应在可以工伤报销范围内减少其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为分散风险,保障受工伤职工获得物质帮助权利而投交的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既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又可向肇事司机索赔。因此,本案中罗某可获得工伤补偿,并非戴某减轻自身责任的依据。故法院对戴某在工伤赔偿范围减轻自身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判决戴某依责任划分赔偿罗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