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文明行为”立法 护“文明之花”绽放


□李 磊 徐 颖

2020年8月28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岳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第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地方性法规。岳阳市继2015年首次荣获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2017年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之后,2020年11月,经中央文明委复查审核确认,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殊荣。文明城市是岳阳市的一块金字招牌,也是岳阳人的骄傲。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回应群众热切期盼、助推文明城市建设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广纳民意 注重公众参与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市严格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努力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文明办、市司法局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市人大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深入参与。为加强公众参与,在市级主要媒体、岳阳文明网、岳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刊登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认为我市哪些文明行为应该倡导?”“您认为哪些不文明行为应该禁止?”“对于不文明行为,您认为如何处罚比较合理且有效?”(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

在收到的1284份调查问卷中,广大市民纷纷结合自身感受建言献策,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地方性法规要突出对重点领域的整治”“应当加强对车窗抛物、不文明遛狗等行为的规范”“文明行为促进需要人人参与共建共享”……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地方立法权,发挥法规的规范引领作用。据了解,立法过程中,我市先后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30余次,多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文明办,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基层工作人员、群众代表等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条例虽然篇幅不长,但内容丰富且符合我市实际,不但提出了倡导和规范的具体内容,还相应地设立了法律责任,让广大市民在一部法规中明明白白地了解法规倡导什么、规范什么、禁止什么,了解实施不文明行为要受到哪些处罚。

精细立法 为文明立规明矩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彰显了现代社会治理模式核心要义,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法规过程中,按照鼓励和倡导、规范与遵守、保障与监督的结构逻辑架构行文框架,通过鼓励性、约束性、保障性要素推进社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城市的文明很大方面体现在个人综合素养上,文明的力量可以通过个人在不同方面予以展现。《条例》对志愿服务、慈善救助、无偿献血、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干细胞和器官捐献等体现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从正面作了鼓励性规定,以进一步营造弘扬正义、相互帮扶的良好风尚,同时对文明用语、文明礼让、文明家风、绿色出行等也作出了倡导性规定。

“携犬只等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考虑到“文明行为”的范围极其广泛,立法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应当对较为普遍的、现实生活中多发的不文明行为加以规范,突出“促进”为主的立法导向。《条例》在第三章规范与遵守中采用分类表述的方式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文明、公共卫生文明、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秩序、生态文明、文明旅游、网络文明、文明乡风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采取了分项和概括性表述相结合的方式作出了规定,结合了我市实际,也回应了市民关注的重点。

“如何保障监督,谁来保障监督,怎么保障监督?”从拿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审议修改到最后法规通过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一直在思索着怎么在此做好文章,抓住关键。“以长效机制建设为保障、以政府及部门履职为依托、以社会群众参与为基础。”通过不断打磨,逐步形成了当前的思路。《条例》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工作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媒介等多层面着手,注重机制保障和基础保障,明确职责和要求,着重对文明创建、奖励和礼遇机制、诚信建设、基础建设与文明服务、志愿服务、部门职责、舆论宣传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力求通过全方位保障与监督推进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形成浓厚的文明氛围。

“刚柔”并济 突出教育引导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既需要法规的约束,也需要道德的规范。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何在这一“刚”一“柔”之间把握好度,体现着条例的质量,也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市民的接受和认可度。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并没有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而是更加注重激励约束,让条例内容更有温度、更接地气,更容易被广大市民所遵守。为此,条例在对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大、违法情形多的行为设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基础上,注重运用警告、责令改正等教育手段和鼓励倡导手段,突出法的教化和引导功能。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并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条例突出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在第三十九条设立了参加社会服务从轻减轻处罚的柔性条款,将处罚刚性条款与柔性条款有机结合,刚柔并济以实现教育、引导的最佳法律效果。

“《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很有干货,针对性强,是一部很好地体现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方面的法规,《条例》将我市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也回应了群众期盼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法治建设的又一大进展。”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志强在接受采访时颇有感触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