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 盗采江砂获刑领罚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左某驾驶采砂船,到秦某指定的湖南省临湘市与湖北省洪湖市长江交界水域处采砂,左某采得江砂共计12000余吨,秦某支付16万元采砂款给左某。经认定,左某所采江砂总价值为456000元。案发后,左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资源人人有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在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考虑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