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小利误“终生” 出租“两卡”须谨慎


本报讯(李艳科)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银行卡、手机卡已经成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利用手机和电子支付的电信诈骗犯罪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近日,临湘市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审结宣判。被告人余某为获蝇头小利,将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使用,最终自食恶果,悔不当初。

去年6月份,余某在网上结识了吴某(另案处理),吴某告诉余某卖一张银行卡可以赚400元钱,可以把银行卡租给他人用来转钱。余某于是用自己的身份证新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将银行卡绑定新的手机号码,把“两卡”交给了吴某。之后该卡被他人作为诈骗犯罪支付结算使用。截至案发时,余某银行卡上涉嫌违法犯罪的进出账流水金额达50余万元,余某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检察官提醒您,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不要随意出借和买卖“两卡”,如果丢失请及时挂失。一旦“两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你或将面临刑事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