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跌落“网红桥”受伤致残 景区未尽安保义务要担责


女子跌落“网红桥”受伤致残

景区未尽安保义务要担责

本报讯(李春燕)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一女子与同事在某景区内的“网红桥”上晃桥时跌落气垫上摔伤,造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由该景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网红桥”也叫摇摆桥或晃桥,其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游玩过程中可以将桥上其他人员跌落桥下水中或气垫上。2018年某景区上线该“网红桥”,2020年9月,赵某在公司组织下来到景区游玩,在工作人员教导下,赵某及同事一起在“网红桥”上进行荡桥,过程中从桥上跌落气垫上摔伤,经医治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各项损失经法院庭审核实为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红桥”项目是景区里开发的有偿服务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制作、运行均应当以切实保障项目游玩游客的人身安全作为其标准。首先,某景区在网络上对该项目进行介绍时,其桥下是水面,而赵某游玩该项目时放置的是气垫,尽管不能对桥下是水面还是气垫的安全性能进行比照,但与其宣传内容不一致;其次,景区对游玩中受伤的游客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致使赵某自行下山寻求救治,耽误治疗时机;再次,某景区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游玩时违反其标示的 “网红桥游玩游客须知”进行游玩。因此,某景区在设计、制作、运行“网红桥”时,未能尽到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对因此造成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赵某知道该项目特点是多人一起用力,摇晃桥面,将游客跌下桥,项目本身存在受伤风险,其自愿参与体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法院综合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过错,酌情认定由某景区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责任,赵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