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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骑行路上不慎“入坑”受伤,责任谁来担?
时间:2023-05-25 11:34:20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采访中心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霍超 杨晓霞)骑行时,因公路有坑避让不及时摔倒,责任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6日早上6时许,宋某骑摩托车去工地途中,为避让人行道的学生,急速驶入了路面维修的开掘路段,因速度过快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致轻伤二级。宋某认为受伤路段的管理维修部门应当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存在坑洼,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都有可能是宋某受伤路段的维修施工人员。施工人未及时对坑洼处进行处理,履行保持道路平整的法定义务,亦不能证明在已经挖掘路面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临危处置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施工人承担40%的责任,宋某自身承担60%责任,最终判决某控股公司、某建设公司连带赔偿宋某的损失32487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