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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致死伤
作者:    来源:岳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6日    责任编辑:李玮哲

  昨日,记者从岳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张某于2015年承包某炮厂的一条生产线,生产C级响雷和烟花爆竹。当年10月被责令退出炮厂,张某遂将所生产的烟花爆竹处理卖给了附近的经销店和批发部。2016年清明节后,经销店和批发部反映有部分烟花爆竹不合格要求退回,张某便将被退回的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己的正屋地下室和杂物间内。2016年4月21日傍晚,张某到地下室用电动手磨机锯钢管引燃存放的烟花爆竹,引起爆燃。期间,发生剧烈爆炸致邻居彭某当场死亡,彭某妻子右手手背部骨折,同时还造成附近10余栋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导致其爆炸,造成重大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张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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