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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未成判还“彩礼”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1日    责任编辑:李玮哲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刘蕾 记者 段佳)蔡某与胡某因感情发生变化,双方分手并解除婚约,蔡某认为“见面礼”与日常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均为彩礼钱,要求胡某返还。双方协商未果,蔡某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向蔡某返还彩礼款12500元。

  2016年底,蔡某、胡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年初,女方胡某第一次到男方家与男方家长见面,蔡某家依照习俗分别给了胡某10000元、胡某母亲1000元、胡某弟弟500元、胡某两舅母各500元,共计12500元。在恋爱期间,蔡某先后6次用微信发红包或转账方式送给胡某1853.3元,用微信红包发送给胡某母亲200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说法:彩礼系婚约缔结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同时还包括当事人与对方亲友之间互赠的财物,包括“彩礼”“聘礼”“见面礼”等。蔡某经媒人介绍与胡某相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赠予了被告及其亲友财物,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至于蔡某发送给胡某、胡某母亲的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系蔡某在恋爱中表达情意的行为,与婚约的缔结与否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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