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内开设赌场被抓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黄傲杰 记者 段佳)被告人杨俊缓刑期间藏匿两省交界的偏僻地带,雇请社会闲散人员,购置砍刀、对讲机、点钞机,为了开设赌场可谓费尽心机。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俊因犯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杨俊伙同胡三、姚凭出资入股,组织和雇请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购置砍刀、对讲机、点钞机等工具,在湖北省赤壁市与湖南省临湘市交界处的黄盖湖搭棚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向参赌人员发放“片子钱”(赌博结束后向参赌人员发放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钱)、车费的方法招揽赌客,通过“公宝”或“半宝”的方式盈利。开设赌场期间,每天下午及晚上各安排1场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达100多人。2013年9月22日,当胡某等人再次纠集100余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8年11月12日,杨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另查明,被告人杨俊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被湖北赤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俊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胡三、姚凭等人设置赌博场所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杨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俊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