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实习生 苏剑 通讯员 李莹)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22日傍晚,杨某为催讨欠款,邀集贺某和邹某等人将债务人徐某强行带至岳阳县一工厂内对其实施殴打,以逼迫徐某偿还欠款。一小时后,无法偿还欠款的徐某被贺某等人逼迫脱掉棉袄、裤子以及鞋子,站在齐短裤的水塘中长达两小时。随后,贺某等人在转移徐某过程中,被县公安局治安巡逻大队队员乘坐警务巡逻车遇见,杨某见状驾车带着贺某等人逃离现场。巡逻队员对留在现场的卢某等人进行盘查,杨某与贺某商议后又重新返回,并从后备箱内拿出钢管等工具,对巡逻队员实施追打,造成多名巡逻队员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为帮助朋友索取债务,受邀参与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巡逻队员,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