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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撞求助人致重大事故 司机自首被判缓刑
作者:段佳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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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杨红)岳阳县男子陈某某驾车时,误以为他人拦路抢劫而忽视他人警示信号,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6年1月2日18时许,S201线黄沙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黄某某被撞倒在马路中间,其丈夫晏某文与何某某、晏某春等人赶到马路上救助黄某某,并挥手警示来往车辆。陈某某驾驶小车沿S201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看到前方有亮光打圈晃动,担心是有人拦路抢劫,继续驾车前行撞上在马路上救助的人群,将黄某某碾压在车轮下致其当场死亡,并将晏某文、何某某、晏某春撞倒。后晏某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晏某春、何某某受伤。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月2日和12月2日,陈某某分别与晏某文、黄某某的家属及何某某、晏某春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他们谅解。


法院说法: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属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系过失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居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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