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刘高妮)一公司老总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33人非法吸收存款795万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010年4月8日,于某与他人成立平江县某材料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2013年3月,公司全体股东协商同意由于某以690万元收购了其他5位股东的股份。2014年6月,于某将公司注销,同年7月,将公司的原有资产变更至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收购公司的资金除其中250万元系向银行借贷外,其余款项均系从民间借贷而来。后为偿还银行250万元贷款,在“过桥公司”以0.18元的月利率借款250万元,期间其还借款为公司的砖厂添置了部分生产设备。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于某以公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书面或口头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直接借款的方式,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任某、向某等33人吸收资金共计795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工厂运转、资金周转、支付利息。
法院说法:于某以公司需要资金运转为由,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口头或书面承诺还本付息,向平江县等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不要相信任何“高利息”“高回报”的承诺,面对高额利息的诱惑,应当冷静分析。在民间借贷中,利息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出借款项不要盲目追求高额利息,要考虑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以及平时为人和信誉,注意风险防控等实质性问题;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