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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咨询
作者:    来源:岳阳市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责任编辑:美崽

您好!

关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相关文件的咨询,本人于早期将户口从岳阳县黄沙街镇新天村迁出到广东惠州市区,家里田地近几年一直保留没变,但是听我老父亲讲,老家农村的人吵着要重新分田地,要把我除名,退出原有的田地。

请问以上情况,是否符合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民进城后,村里的房和地还能留。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只是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我需要怎样维权。

谢谢!

附件1:uploadfiles/201802/20180209222254448.doc


写 信 人:钟生写信时间:2018-02-09 22:24:51




信件回复:

钟生:

您好!来信已收到,县经管局第一时间向所在镇、村、组及该咨询人了解相关情况,耐心解释法津法规,指出解决办法,问题得到了完满解决。其咨询的政策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法律规定,现将相关法律条款摘录如下: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2018年2月26日


回复部门:岳阳县政府回信时间:2018-02-26 10:26:28满 意 度:非常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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